(一)特殊營養食品(Specific Nutrient Foods): 因應特殊生理狀況需求之食品。 •病人用食品:糖尿病、腎臟病 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•減重代餐 •均衡配方奶粉
(二) 機能性食品(Functional Foods):具有特殊生理機能的傳統一般食用形態食品 •運動飲料、燕麥片、優酪乳、老虎牙子…..
(三)膳食補充食品(Dietary Supplement Foods):補充營養素或具有調節特殊 生理機能訴求之非傳統食用形態之膠囊或錠狀食品。 •綜合維生素、樟芝膠囊、乳酸菌膠囊、藍莓萃取膠囊………
(四)健康食品(Health Foods): 具有保健或機能性訴求之食品,並通過衛生署認證之食品。 •有綠巨人標章之食品
「健康食品管理法」施行細則於中華民國 88 年 8 月 1 日,衛署食字第
88047382 號令發布後,「健康食品」一詞已成為法律名詞,法律上之定義為「具
有保健功效,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,且須具有實質科學證據,非屬治療、
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」。
食品(包括坊間所稱保健食品)未取得衛生署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證,
而宣稱為「健康食品」或具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者,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,
移送法辦,而坊間口頭所說的「保健食品」,其實就是一般食品,僅能做為營
養補充而已,兩者是不相同的。
核准通過之「健康食品」須於產品包裝標示健康食品、核准之證號、標章
及保健功效等相關規定項目,但仍不得述及醫療效能、虛偽不實、誇張或超出
許可範圍之保健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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